6月4日,下月辽宁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起辽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宁省
《通知》指出,排污首先我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费上将废气中的下月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起辽汞、宁省铬、排污镉、费上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下月在每一污水排放口,起辽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宁省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
辽宁省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费上政策调整前的计量单位不同,折算之后总体来看,此次调整有两项污染因子征收标准基本没变,其他污染因子征收标准增加了一倍。
需指出的是,如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同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通知》还要求,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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